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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诉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1-13 15:02:52 字号:T|T
卢某诉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20日,原告卢某与被告余某签订了《万达写字楼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成都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0日,原告卢某与被告余某签订了《万达写字楼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成都市J区R路188号万达广场1栋20层W号房屋出租给原告,租期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月租金为9052元,交房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其中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为房屋装修免租期。合约第八条第七款约定,在租赁期内若乙方(原告)提前解约,甲方(被告)所收押金不退还予乙方,甲方还将乙方已交租金中扣除该物业实际租住天数的租金后的剩余租金退换予乙方。合约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期租金54316元及押金9052元。2015年1月30日,原告得知公司无法正常注册,遂于当天电话通知被告解除合约,被告不同意解除且拒绝协商,随之被告拒绝原告所有来电及短信,经过长期联系无果后,卢某无奈之下于2015年4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发送了《租房中止说明》,再次催促被告依约及时返还剩余租金,但被告签收后仍拒不返还,且对原告******不予理睬。租房合约解除后余某拒不返还剩余租金,且拒绝与卢某协商,故卢某诉至法院。

二、裁判要旨
   1、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已解除均无异议,故法院确认合同已解除。
   2、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合同解除,余某向卢某支付26000元。

三、律师观点
  1. 原告通知被告终止租房合约的时间应当为2015年1月30日。首先,双方在签订租房合约时对租房用途已作沟通且无异议。卢某在区工商部门告知其无法注册公司时,遂于2015年1月30日电话通知被告要求终止合约,但余某接到通知后不同意终止合约。其次,卢某长期联系余某无果后,于2015年4月6日再次向被告发送书面《租房终止说明》,催促卢某及时返还剩余租金,卢某亦承认收到该说明但不同意终止。再者,卢某代理人向余某发送了律师函,余某亦承认收悉该律师函。
  2. 余某违反约定自始至终拒不同意解除合约,主管恶性极大且恶意逃避事实,导致原告维权无果被迫诉讼,希望维护自身***基本权益,以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四、法院判决
   
1、余某向卢某支付26000元。
    2、一审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卢某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398.25元由余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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